公告日期:2023-09-21
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
关于
《无锡择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
补充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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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择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补充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
关于
《无锡择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
补充法律意见
德恒 26F20230145-1 号
致:无锡择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根据与无锡择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以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业务规则》《收购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办法》《第 5 号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3年 9 月 4 日为本次收购事宜出具《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择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现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的反馈意见,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的补充,如无特殊说明,本所在《法律意见》中的“律师声明事项”及释义等有关内容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择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补充法律意见
正 文
一、关于全国股转公司反馈问题清单第 3 项
请被收购人聘请的律师核查下列问题并发表意见:公众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未清偿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存在上述情形的,是否已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回复:
根据择尚科技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章程》、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查阅相关公告(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公告、临时公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公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邹征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对公众公司的负债的情形,不存在未解除公众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众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补充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五份,经由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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