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09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玉成互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京天股字(2017)第157号
苏州玉成互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玉成互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苏州玉成互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召开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4月14日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17年4月17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发出了《苏州玉成互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该《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和出席会议对象等。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7年5月8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张玉飞主持。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95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6.31%。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表决事项都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会议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对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就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公布了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审议通过《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10,95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 审议通过《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10,95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 审议通过《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票10,95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 审议通过《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10,9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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