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1-11
证券代码:830895 证券简称:玉成精机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张家港玉成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张家港玉成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加
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提高子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切实保护全体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和经
营需要而设立或收购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包括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股权,或者持股虽未达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公司的子公司需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守公司关于内部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诚信、公开、透明。
第三条 子公司在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和总体经营目标框架下,独
立经营,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要求,对子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
第四条 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内部管理制度,
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五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管理制度,及时、
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公司委派至子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
第二章 规范运作
第六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
合自身特点,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七条 子公司应依法设立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
等公司法人治理机制。
全资子公司不设股东会,需由股东会作出决议的事项,由公司以书面形式直接作出决定;可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可不设监事会,只设一名监事。
第八条 子公司应按照《公司法》及其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股
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的通知、召开、决议、会议记录等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 子公司应当对改制重组、收购兼并、投融资、资产处置、
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并须及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董事会提供有关
子公司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以便公司董事会进行科学决策和监督协调。
第十一条 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或其他重大
会议时,会议通知和审议议案须在会议召开5日前报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按照子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需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子公司应当提前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等待公司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子公司在作出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后,
应当在决议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其相关会议决议及会议纪要抄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存档。
第十三条 子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档案管
理制度,子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营业执照、印章、政府部门有关批文、各类重大合同等重要文本,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由专人妥善保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文件应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依法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子公司董事(含执行董事,下同)、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部门经理等。
第十五条 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推荐董事、监事候选人,经其股东会(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股东决定,代表公司在子公司章程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监事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确保公司合法权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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