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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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 2022〕 75 号
关于对合肥金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合肥金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诺科技), 住所地:
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望江西路 800 号 B2-7 层。
田地, 女, 1955 年 3 月出生, 时任公司董事长。
陈丙好, 女, 1982 年 1 月出生, 时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 金诺科技有以下违规事实:
2022 年 4 月 29 日, 金诺科技披露了《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
告》, 对 2020 年财务数据进行更正, 涉及调整前期存货、 营业
成本、 研发费用等, 调整影响 2020 年归母净利润-1,640,841.39- 2 -
元, 调整前 2020 年归母净利润-3,443,254.92 元, 调整后 2020
年归母净利润-5,084,096.31 元, 调整比例为 47.65%; 调整影响
2020 年归母净资产-13,165,880.88 元, 调整前 2020 年归母净资
产 29,497,290.43 元, 调整后 2020 年归母净资产 16,331,409.55
元, 调整比例-44.63%。
金诺科技的上述行为, 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简称《信
息披露规则》) 第三条的规定, 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 时任董事长田地、 时任财务负责人陈
丙好, 未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
第三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简称《公司治理规则》) 第五条的规定, 对
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的规定, 我司
做出如下决定:
对金诺科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时任董事长田地、 时任财务负责人陈丙好采取出具警示
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公司治理规则》 等业务规- 3 -
则,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 完整、 准确、 及
时; 规范公司治理、 诚实守信、 规范运作。 特此告诫你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 杜绝类似问
题再次发生。 否则, 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
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 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2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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