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2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巨峰电气绝缘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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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巨峰电气绝缘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巨峰电气绝缘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巨峰电气绝缘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峰股份”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巨峰电气绝缘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苏州巨峰电气绝缘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本所律师通过通讯方式对本次股
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基于如下前提出具法律意见:
1、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一切应予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
2、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均完整、真实、有效,且不存在任何隐瞒、重大误解或重大遗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者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发表意见。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以公告形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http://www.neeq.com.cn/)刊登了《苏州巨峰电气绝缘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苏州巨峰电气绝缘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定于2024年5月20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列明了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20日上午10: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9日15:00至2024年5月20日15:00。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
所载明的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徐伟红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亦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巨峰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4年4月29日召开,提议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是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根据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15 人,代表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89,700,4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81%。
2、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0人,代表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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