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5-15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浩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浩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浩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浩博新材”)委托,就公司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浩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议程、议案及决议等文件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董事长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
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已于2019年4月22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相关的决议公告、通知刊载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http://neeq.com.cn或www.neeq.cc)上告知全体股东,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于2019年5月13日(星期一)下午13:00召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均已公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表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合计【13】人,代表股份【6264.84】万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82.88】%。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1)《关于公司2018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18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18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19年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6)《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7)《关于公司申请捌仟万元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8)《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四、关于股东大会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