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开园林:关于子公司签订重大融资合同的公告
天开园林资讯
2018-12-06 16: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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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12-06



证券代码:830800 证券简称:天开园林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重庆天开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签订重大融资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合同概况

(一)基本情况



近日,重庆天开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广安天鑫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乙方”)收到海通恒信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恒信”、“甲方”)与子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编号F18A1074)。

(二)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天开园林为控股子公司广安天鑫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融资

担保的议案》。

二、合同相对方的情况

(一)合同相对方基本情况



合同相对方:海通恒信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注册地为上海市黄

浦区南京东路300号名人商业大厦10楼,法定代表人为任澎,注

册资本为52300.00万美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000764705772U,主营业务为融资租赁业务;融资租赁业务;



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

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主要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海通恒信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三、合同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就广安市前锋区芦溪河流域综合治理项目的保

理融资事宜,子公司与海通恒信于2016年7月12日签订了保理合

同及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原保理合同”)。现根据项目实际履行情

况,双方经友好协商,于2018年11月19日就原保理合同的修订

及补充达成一致,签署《补充协议》。保理合同及其补充协议项下

甲方受让的应收账款为乙方基于PPP项目项下全部子项目经营权

而产生的向买方(广安市前锋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收取的全

部收益及基础合同项下买方应向乙方应付的其他全部款项。若以投

资总额为人民币6亿元来计算,买方应支付的应收账款总额为人民

币8.16亿元,乙方融资总额为4.134亿元,到甲乙双方约定的应

收账款回收日,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应收账款回收款(即还款额)

总额预计为7.578亿元。



(二)合同主要条款:1、将原保理合同中约定的应收账款转让

价款(即融资额)总金额变更为人民币4.134亿元,截止本协议签

订日,海通恒信已向子公司支付转让价款人民币3亿元,在满足合

同付款条件下,海通恒信同意新增支付转让价款人民币1.134亿元;

2、根据PPP项目项下各子项目的实际开工情况及进度,将全部子

项目分为两期,一期子项目共计10个,二期子项目共计7个。3、对应收账款回收日(即保理融资还款期)进行了调整,一期子项目应收账款回收分16期,自2018年至2026年,二期子项目应收账款回收分8期,自2020年至2027年。



(三)合同约定的主要付款条件如下:



1、支付首笔新增转让价款的先决条件



各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根据乙方申请,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首笔新增转让价款,金额为¥5,000,00.00元。若根据PPP项目政府方要求,双方可就首笔支付的新增转让价款金额另行协商,具体以甲乙双方另行协商一致并签署补充协议为准。



2、特别约定,在甲方支付首笔新增转让价款后,因任何原因导致一期子项目或二期子项目停滞、不再进行、或不再交由乙方负责建设或乙方存在其他原保理合同或本协议约定的违约情形,则本协议立即自动终止,且(1)若本协议的条款对原保理合同作出任何修改、补充的,相关条款仍应当按照原保理合同的约定执行;(2)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本协议项下任何新增让价款,且乙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新增转让价款,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乙方对此予以完全认可并放弃由此产生的一切抗辩权,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3、支付第二笔新增转让价款的先决条件:



只有在以下条件及每次支付新增转让价款的先决条件全部满

足的情况下,乙方方可提第二笔新增转让价款的支付通知:



(1)已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完成原保理合同及本协议项下应账款转让的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



(2)重庆天开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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