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31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天开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D20140516602810127BJ-04号
致:重庆天开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重庆天开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开园林”或“公司”)委托,指派杨昕炜律师、侯慧杰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天开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重庆天开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及对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参与和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发出的《重庆天开园林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会议通知》”)、《重庆天开园林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延期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延期公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表及参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材料、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会议文件等。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要的全部事实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资料、副本或复印件、电子资料等。其所提供文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和误导性信息,且其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所有副本、复印件、电子文件均与正本、原件一致,所有文件和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或涉及的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天开园林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公告。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2017年4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定于2017年5月17日召开公司2016
年度股东大会。
2017年4月28日,公司董事会发出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告了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等内容,并说明了全体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书面委托授权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017年5月17 日,公司发布《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延期召开的公告》,
因公司董事长在境外洽谈公司重要的工程项目,无法按期回归等工作安排原因,公司董事会经审慎研究决定将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延期至2017年5月25日。《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延期召开的公告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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