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晓股份:承诺管理制度
佳晓股份资讯
2022-05-16 19:5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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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5-16


公告编号:2022-021

证券代码:830791 证券简称:佳晓股份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昆明佳晓自来水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2 年 5 月 12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承诺管理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昆明佳晓自来水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以 下合称“承诺相关方”)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切实保护中 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 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和规定以及《昆明佳晓自来水工程技术股

公告编号:2022-021

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相关方在公司股份制改造、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股票定向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三条 承诺相关方所公开作出的各项承诺,应为可实现的事项,内容应具体、明确。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四条 承诺相关方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并公开披露,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公告编号:2022-021

第五条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相关方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六条 如相关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承诺相关方无法按照前述规定对已有承诺作出规范的,可将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向股东提供便捷投票方式,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超过期限未重新规范承诺事项或未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时,如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在收购报告书中明确披露。
第八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相关方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监事会应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公告编号:2022-021

第十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相关方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相关方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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