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8-12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0] A0433 号
致: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管理办法》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信息披露规则》《管理办法》和《执业规则》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7 月
2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http://www.neeq.com.cn/)公开发布了《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贵公司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网络投票方式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8 月 12 日 14:00 在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外商投
资开发区工业大道 459 号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廖志民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3 名,代表股份 178,997,998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86.47%。除贵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4 名,代表股份 2,664,002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1.29%。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的股东,均为截至股权登记日(即
2020 年 8 月 7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贵公司股东。
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对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议案进行审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贵公司未对会议通知和公告以外的事项进行审议。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关于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终止挂牌的议案》;
2.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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