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0
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自身规范高效地运作,最大限度地规避财务和经营风险,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确保各委员独立、诚信、勤勉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和《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经董事会批准后成立。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
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设召集人 1 名。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独立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务,且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在委员任职期间,除非出现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
表意见,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除下列情形外,辞职报告自送达至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一)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 1/3 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该委员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委员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及其实施;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有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审计委员会履行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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