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6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
关于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京天股字(2024)第 189 号
致: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天瑞声”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拟定的《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进行核查和验证过程中,公司向本所保证其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 4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公司已经履行了如下批准和授权:
1、2022 年 4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2、2022 年 4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出具了核查意见。
3、2022 年 4 月 20 日,公司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了《北京海天瑞声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独立董事张蔷薇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4、2022 年 4 月 20 日,公司公示了《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2022 年 4 月 30 日,公司通过指定信
息披露平台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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