悦安新材:悦安新材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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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2 19: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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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3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选聘(含续、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提升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 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 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
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视重要性程度参照 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
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能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刑事处罚;


(六)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过半数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三)监事会;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
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二)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三)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四)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五)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其他
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指邀请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务条件、服务报价等相关服务事宜进行商谈,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二)公开选聘,指以公开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的方式;

(三)邀请选聘,指公司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四)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一选
聘(邀请某家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参加选聘)等选聘方式。

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
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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