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回复意见(二)
影石创新资讯
2021-03-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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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3-26


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
文件的第二轮问询函之回复报告》

保荐机构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零二一年二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1 年 1 月 26 日出具的《关于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21】82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已收悉。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对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认真进行了逐项落实,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报告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回复报告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 黑体

对问题的回答 宋体

对招股说明书的引用 楷体(不加粗)

对招股说明书的补充修改 楷体(加粗)


目 录


问题一 关于报告期增资及股权转让 ......3
问题二 关于外协厂商 ......14
问题三 关于线上销售 ......45
问题四 关于经销商 ......95
问题五 关于收入 ......137
问题六 关于资金流水核查 ......159
问题七 关于存货 ......168
问题八 关于其他 ......183
保荐机构总体意见 ......191

问题一 关于报告期增资及股权转让

根据申报文件,发行人报告期内股权转让及增资价格差异较大,其中,2018
年 10 月,同次增资及股权转让作价分别为 11.13 元、7.79 元,2019 年 4 月,同
次增资及股权转让作价分别为 12.34 元、9.76 元,2019 年 10 月,增资作价 20.58
元,2019 年 11 月股权转让作价 16.46 元。

请发行人说明:(1)同次增资、股权转让作价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为一揽子安排;(2)报告期内新增股东穿透后的最终自然人或国资是否在发行人客户供应商中持有权益;(3)新增股东、转让方、受让方是否与发行人存在上下游关系,是否在客户供应商中持有权益或与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或潜在关联关系、资金往来或其他利益安排,与发行人是否存在除股权关系以外的购销关系。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事项,说明核查过程、核查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1 发行人说明

一、同次增资、股权转让作价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为一揽子安排

(一)增资及股权转让的作价依据

公司 2018 年 10 月、2019 年 4 月、2019 年 10 月增资价格系新增股东综合考
虑公司业绩情况、行业地位等因素后,经各方协商确定。公司 2018 年 10 月、2019
年 4 月、2019 年 11 月股权转让的价格,系按照市场惯例,参照公司最近一期增
资价格的一定折扣,经各方协商后确定,具体折价情况如下:

投资时间 投资方式 投资方 转让方 投资价格(元 折价比率
/注册资本) (注 1)

增资 深圳麦高 - 11.13

2018/10 厦门富凯 70.00%
股权转让 深圳麦高 北京岚锋 7.79

厦门富凯


投资时间 投资方式 投资方 转让方 投资价格(元 折价比率
/注册资本) (注 1)

朗玛五号

朗玛六号

增资 华金同达 - 1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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