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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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4】第 1778 号
二○二四年五月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本所 指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公司、容知日新 指 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
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 励计划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监管办法》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自律监管指南》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
信息披露》
《公司章程》 指 《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激励计划(草案)》 指 《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
《法律意见书》 指 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
意见书》(康达法意字[2024]第 1778 号)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工商局 指 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元/万元 指 除非特指,均为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4】第 1778 号
致: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容知日新的委托,作为公司实行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就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容知日新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容知日新提供的资料和信息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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