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1-04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湖南湘投金天钛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HUNAN QIYUAN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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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www.qiyuan.com
致:湖南湘投金天钛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湘投金天钛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金天钛业”)委托,担任金天钛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1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以下简称“监管规则2号指引”)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了《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湘投金天钛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湘投金天钛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湘投金天钛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于2023年11月19日出具上证科审[2023]687号《关于湖南湘投金天钛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本所就《问询函》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湘投金天钛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特别说明外,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
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作出的声明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称报告期系指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1-6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补充性文件,应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一起使用,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内容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目 录
一、问题2. 关于同业竞争...... 4
二、问题9. 关于其他...... 54
一、问题 2. 关于同业竞争
根据申报文件,(1)除发行人外,发行人控股股东金天集团控制的金天钛金和金天新材,亦从事钛制品相关业务,主要产品形态为钛合金板材和管材,下游应用于核电、化工、海洋工程等领域,以民用为主;(2)报告期内发行人与金天钛金和金天新材存在供应商和客户重合情况;(3)公司主营产品以钛合金为主且主要面向军用领域,报告期内纯钛产品销售收入规模和占比逐年下降,纯钛产品收入分别为 5,091.92 万元、3,042.82 万元、2,224.14 万元、25.52 万元,占比分别为 11.42%、5.51%、3.26%、0.06%;(4)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金天钛金、金天新材主营产品以纯钛为主且主要面向民用领域,报告期内纯钛产品收入占比均在 90%左右,剩余为钛合金产品收入;(5)总体而言,纯钛产品生产技术难度小于钛合金产品,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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