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25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深圳市龙图光罩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
之
专项核查报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
2024 年 7 月
深圳市龙图光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图光罩”或“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
科创板上市申请已于 2023 年 12 月 15 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上市审核委员会审核同意,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2929 号文注册同意。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人(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8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上证发〔2023〕33 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 号)(以下简称“《承销业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公开发行自律委员会支持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下企业平稳发行行业倡导建议》(以下简称“《倡导建议》”)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文件的规定,主承销商针对深圳市龙图光罩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战略配售资格进行核查,出具本核查报告。
一、战略配售基本情况
(一)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 3,337.5000 万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中,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667.5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0.00%,本次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份的 5.00%,即 166.8750 万股。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二)战略配售对象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对象须为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1、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
属企业;
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或其下属企业;
3、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
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5、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
理计划;
6、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股票数量、股份限售安排以及实际需要,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参与战略配售的对象如下:
获配股票限
序号 名称 机构类型
售期限
1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12 个月
2 上海国盛产业赋能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
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12 个月
3 西安天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 富诚海富通龙图光罩 1 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
富诚海富通龙图光罩 2 号员工参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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