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深圳市龙图光罩股份有限公司)
龙图光罩资讯
2023-09-28 17:3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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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9-28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龙图光罩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11F/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 China 518038
电话(Tel.):(0755) 8826 5288 传真(Fax.):(0755) 8826 5537

网址(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


目录


第一节 《问询函》回复的更新 ...... 3

问题 1:关于公司产品与技术 ...... 3

问题 3:关于实际控制人 ...... 5

问题 4:关于股东及股权变动 ...... 7

问题 5:关于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规范 ...... 10

问题 7.1:关于客户入股 ...... 12
第二节 关于发行人有关情况的更新 ...... 15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15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 15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15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 19

五、发行人的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 ...... 20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21

七、发行人的业务 ...... 23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24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27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29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34

十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35

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35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 35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 ...... 35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及劳动保障等合规情况 ... 37

十七、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38

十八、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39
第三节 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40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龙图光罩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信达首科意字(2023)第 001-02 号
致:深圳市龙图光罩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信达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信达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提供法律服务。

信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于 2023 年 5 月 22 日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龙图光罩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龙图光罩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并于 2023 年 9 月 12 日根据“上证科审〔2023〕355 号”《关于深圳市龙图光罩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龙图光罩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鉴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就发行人 2020 年度、2021 年度、
2022 年度、2023 年 1-6 月(以下简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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