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3-31
关于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上海证券交易所:
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成都
华微”)收到贵所于 2023 年 1 月 20 日下发的《关于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上证科审(审核)[2023]45 号)(以下简称“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公司已会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落实,并按照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要求对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资料补充和问题回复,现提交贵所,请予以审核。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中的简称与《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具有相同涵义。
本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的字体说明如下: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所列问题 黑体
对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
目 录
问题一 ...... 3
问题二 ...... 17
问题一
请发行人:结合合同约定及实际回款情况,进一步说明应收款项信用管理 及相关内控机制的健全、有效情况,经营活动现金流持续为负的原因及对公司 经营的影响。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结合合同约定及实际回款情况,进一步说明应收款项信用管理及相 关内控机制的健全、有效情况
1、结合合同约定及实际回款情况,公司根据应收账款的实际账龄进行管 理,应收款项信用管理符合行业惯例
报告期内,公司按单体口径的各年度前十大客户共有 19 家,根据与上述主
要客户的合同约定,其中 11 家客户均为“开具正式发票后付款”的格式化结算 政策条款或者未明确约定结算条款,仅有 8 家客户约定了包含信用期的结算政 策,且报告期内上述客户的信用政策均未发生变化。公司与主要客户销售合同 关于信用政策约定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客户 结算政策 报告期内是否变化
1 C-1 到货验收合格后 18 个月内付款 否
客户收到发行人交付的货物,进行入所复验,
发行人根据入所复验合格后的实际数量开具发
2 B-1 票,客户收到发票后结合季度供应商绩效评价 否
结果,一般按照 6 个月开始分批次支付合同
款,付款方式为人民币汇票
发行人交付产品后,客户十个工作日内安排验
3 F-1 收,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发行人提供发票,客 否
户收到发票后一个月内以银行承兑汇票或电汇
的方式付清合同款项
4 A-9 货到验收合格后并开具发票后三月内付清 报告期内部分合同
未约定信用期
5 A-6 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付款 否
6 R-1 经客户验收合格入库后 120 日内向客户提供 否
全额增值税发票,客户在收到发票后付款
7 A-14 货到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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