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锦股份: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诉讼事项的公告
卓锦股份资讯
2024-12-09 15:5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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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12-10


证券代码:688701 证券简称:卓锦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3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处于开庭审理中,尚未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22,900,000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公司在此次诉讼案件中为原告,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判决,该诉讼事项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一、本次起诉的基本情况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浠水华实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实水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案件已进入开庭审理阶段,诉讼案号为(2024)浙 0105 民初 9292 号,案件处于开庭审理中,尚未判决。
二、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51742531B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绍兴路 536 号浙江三立时代广场 701 室

法定代表人:卓未龙

被告一:浠水华实水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MA494RTX2X

法定代表人:徐媛

住所: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丁司垱镇安时大道(丁麻路口旁)

被告二:武汉华堂环境工程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725778370F

法定代表人:陈秀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 269 号

被告三:占杰弢,男,1996 年 2 月 24 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 497
号兰园 3 栋 602 号,公民身份号码:421102199602240430

被告四:占晶,男,1985 年 10 月 25 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 131
号同成富苑 2 栋 1 单元 17 楼 6 号,公民身份号码:421102198510250557

被告五:占伟,男,1988 年 1 月 19 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秦园路 118 号
78 栋 1 单元 1301 室,公民身份号码:421102198801190494

(二)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一华实水务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4 日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约
定由原告向被告一华实水务公司供应多级离心风机、数字式汽车衡等设备,采购
总价为人民币 2290 万元,分别应于 2022 年 12 月 10 日前支付 50 万元、2023 年
3 月 10 日前支付 640 万元、2023 年 6 月 10 日前支付 640 万元、2023 年 9 月 10
日前支付 640 万元、2023 年 12 月 10 日前支付 320 万元。截至起诉日 2290 万元
均已到期,但被告一华实水务公司均未支付。《设备采购合同》第二条第 3 款约定,在被告一华实水务公司未付清全部款项前,本合同中的设备所有权属于原告。第九条第 1 款约定,延期支付的被告一华实水务公司每日按应付款额的 0.1%支付违约金。

2022 年 1 月 4 日,原告与被告二武汉华堂环境工程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三
占杰弢、被告四占晶、被告五占伟签订《担保合同》,被告二、三、四、五为被告一华实水务公司在上述《设备采购合同》项下的债务对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给付剩余合同款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设备采购款人民币 22,900,000 元及违约金

524,156 元(按 1 年期 LPR 的 4 倍暂计至 2024 年 2 月 20 日),合计 23,424,156
元;此后违约金以 22,900,000 元为基数按 1 年期 LPR 的 4 倍自 2024 年 2 月 21
日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2、确认被告一未付清全部款项前《设备采购合同》项下的设备所有权属于原告;

3、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对上述第 1 项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五名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该应收账款单项计提了坏账准备 16,030,000 元,计提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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