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16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5/9/10/13/17 层
二〇二四年七月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汇股份”“公司”“本公司”)委托,为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本计划”“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科汇股份的实际情况,就科汇股份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授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承诺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主管机构、部门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核实验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科汇股份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科汇股份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4、本所仅就与科汇股份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有关其他专业事项依赖于其他专业机构出具的意见。
5、本所已得到科汇股份保证,即科汇股份已提供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证言;其向本所提供的复印件、有关副本材料与正本材料一致;其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完整、真实、有效,且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科汇股份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科汇股份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授予的授权与批准
(一)2024 年 6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与第四届
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4 年 6 月 29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7)。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张忠权作为征集人就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三)2024 年 6 月 29 日至 2024 年 7 月 8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
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24 年 7 月 9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4-049)。
(四)2024 年 7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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