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6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规定和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3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成立于 1993
年,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20 号院 1 号楼南楼 20 层。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中兴华拥有合伙人 189 人、注册会计师 969 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
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 489 人。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同意续聘中兴华担任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二、公司 2023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根据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结合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编制披露工作安排,中兴华对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公司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说明。
经审计,中兴华所认为,公司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 2023 年 12 月 31 日合并及母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
2023 年度合并及母公司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中兴华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中兴华及相关审计人员就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方面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沟通。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审计委员会对中兴华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严格核查和评价,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
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2023 年 4 月 24 日,第三
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中兴华为公司外部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2023 年年报审计期间,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对2023 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包括审计工作时间安排、关键审计事项、审计报告的出具情况等保持密切沟通。
四、总体评价
公司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 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 在年报审计期间就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以下无正文)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4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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