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信科技: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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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4 20:3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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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12-05


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监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谓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分开计算)。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监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监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监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监事。

第三条 股东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监事”特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方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及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董事会根据提名委员会出的拟任董事的建议名单,审议并做出决议后,将董事候选人名单以单独提案的形式提交给股东会召集人。监事会有权提名监事候选人,监事会根据监事会主席提出的拟由股东代表出任监事的建议名单,经审议并做出决议后,由监事会将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以单独提案的方式提交给股东会召集人。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该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有权提名的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人数,向股东会召集人提交候选人名单。

(二)董事会、监事会和有权提名的股东向股东会召集人提交的上述提案中应当包括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身份证明、简历和基本情况等有关资料;除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方式外,董事会、监事会和有权提名的股东提名的候选人分别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三)董事会、监事会和有权提名的股东向股东会召集人提交上述提案的其他事项按照《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节“股东会的提案和通知”的有关规定进行。
(四)股东会召集人应当将上述提案以议案的形式提请股东会审议。

(五)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方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或监事的情形等。对于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还应当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公司应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八条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声明,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第十条 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三章 董事或监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条 股东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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