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信科技: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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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4 20:3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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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12-05


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或“公司”)对外担保的管理,保护公司财产安全,加强银行信用管理和担保管理,降低经营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第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四条 公司下属子公司对外担保,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应参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2.本办法所称下属子公司是指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控股子公司。

3.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二章 担保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下属部门、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作出的任何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或经其授权。


第三章 担保应履行的程序

第一节 担保的条件

第九条 申请公司提供担保的单位应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相应的偿债能
力。

第十条 公司如因具体情况确需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的,应严格执行相关制度的规定,按相应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并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二节 对被担保对象的调查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1.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2.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3.已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4.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5.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6.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二条 担保申请人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其他关系)、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2.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3.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4.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5.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6.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7.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8.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其他管理人员以及具体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和人员(以下称责任人)应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第十四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1.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2.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3.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4.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5.上年度亏损或预计本年度亏损的;

6.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7.不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

8.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责任人有义务确保主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第十六条 负责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应通过被担保对象的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偿债能力、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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