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24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2023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有关管理制度的要求,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经营实际情况及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工作能力及绩效,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 2023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的经营状况、资金需求及未来发展等因素,并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制定,符合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关于2022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担任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期间,工作勤勉尽责,独立、客观、公正,具备继续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服务的能力和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4 年度的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建立了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能够对公司经营管理起到有效控制和监督作用,并且能够促进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协调、有序、高效运行。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同时也未发生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我们同意关于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罗守生
2024 年 4 月 26 日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杨利成
2024 年 4 月 26 日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赵小丽
2024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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