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辰软件: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浩辰软件资讯
2024-06-13 17: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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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6-14


证券代码:688657 证券简称:浩辰软件 公告编号:2024-016

苏州浩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购房款人民币 1,250 万元、房屋租金人民币 900 万元及相应
利息(利息自 2017 年 8 月起算至实际给付日期,利率以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等。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预计本次诉讼案件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本次诉讼的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及期后损益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实际影响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苏州浩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浩辰软件”)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传票》(案号为(2023)京0105民初78893号)等相关诉讼材料。因公司与北京乐普盛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乐普盛通”)发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乐普盛通向公司发起了诉讼。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北京乐普盛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201号楼5层503室

法定代表人:梁劲柏

被告:苏州浩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东平街286号

法定代表人:胡立新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8月签订的《办公楼买卖合同》;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8月至2023年8月期间,六年的房屋租金共计9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8月起算至实际给付日期,利率以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3、判令被告于2023年8月向原告返还无权占有之房屋;

4、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三)乐普盛通提出的事实与理由

2012年8月,乐普盛通与公司签订《办公楼买卖合同》,约定公司购买乐普盛通拥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IT产业园B1厂房五层503号房屋,销售价格为1,250万元。

由于《办公楼买卖合同》签订时,乐普盛通尚未取得该房屋的房产证,双方约定在取得房产证前该房屋由公司租赁,公司向乐普盛通一次性支付租金750万元,该租金不计入房屋购买价款。公司于2012年9月支付了5年租金750万元,租期为2012年8月至2017年8月。

《办公楼买卖合同》同时约定,自租金起算日起满5年,乐普盛通房屋仍未过户到公司名下的,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或有权以年租金150万元继续使用该房屋。

至2017年8月,由于距合同签订时已满五年,依照合同约定,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或继续使用该房屋。公司并未选择解除合同,自2017年8月至今,公司一直使用该房屋且未支付租金。

2019年12月,乐普盛通取得该房屋的房产证,自取得房产证后,乐普盛通一直积极配合公司办理房产过户事宜,但由于公司不符合房屋所在园区管委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电子城科技园管理委员会)对于入园企业的限定条件,导致该房屋无法过
户至公司名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因公司不符合园区入园条件从而导致房屋无法过户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因不可抗力可解除合同的情形。因此,乐普盛通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办公楼买卖合同》,并判令公司向乐普盛通支付2017年8月至今的房屋租金及利息,并向乐普盛通返还无权占有的房屋。

三、公司与乐普盛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情况说明

公司先前已就同一事项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乐普盛通(简称“原诉讼”),本次诉讼系原诉讼的关联诉讼。原诉讼基本情况如下:

2012年8月,公司与乐普盛通签订《办公楼买卖合同》,约定乐普盛通以先租后售的方式向公司出售电子城IT产业园503号办公楼,其中租金金额合计750万元,购房款金额1,250万元,相关款项均已支付给乐普盛通。2019 年8月30日,因租赁期满后乐普盛通未能及时将办公楼过户至公司名下,公司作为原告就上述事项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受诉讼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因素影响,公司分别于2020年12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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