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4
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防止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合法合规,不得隐瞒关联关系,不得通过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规避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交易不得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
第四条 关联人的认定,具体以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其他业务规则的界定为准。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六条 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
批、报告义务。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具体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受让研究与研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界定的其他关联交易。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 公司拟进行关联交易时,由公司的职能部门提出书面报告,该报告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定价依据和对公司股东利益的影响程度做出详细
说明。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真实状况和交易对方诚 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审慎评估相关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对公司 的影响,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交易标的权属不 清、交易对方履约能力不明、交易价格不公允等问题,并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相关要求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九条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0 万元,提供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对于需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比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 定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但对已依法审议的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 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十一条 公司拟进行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经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并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所作 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 的,公司应当将交易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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