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恒生物: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华恒生物资讯
2024-05-08 17: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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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5-09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地址:中国合肥市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 B 座 16 层

电话:(0551)62642792 传真:(0551)62620450


目 录


第一部分 问询回复更新......5
【《首轮问询函》问题 6】关于技术授权 ......5
第二部分 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情况的更新 ......18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18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18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18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21
五、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21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22
七、发行人的业务......22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25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29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36
十一、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42
十二、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42
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42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45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45
十六、发行人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社会保险......51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52

十八、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52
十九、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52
二十、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法律风险的评价......53
二十一、结论意见......53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天律意 2024 第 00871 号
致: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华恒生物与本所签订了《聘请专项法律顾问合同》,委托本所李洋、程帆、乔华姗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加华恒生物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工作。

本所律师已就华恒生物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出具了《安徽天禾律师事务
所关于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同时,鉴于容诚所对华恒生物 2022 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后出具了《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3]230Z0877 号),本所律师对《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法律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出具了《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上交所于 2023 年 4 月 18 日下发的《关于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再融资)〔2023〕98号】(以下简称“《首轮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律师对相关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根据《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半年度
报告》对华恒生物所涉及的法律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出具了《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现鉴于容诚所对华恒生物 2023 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后出具了《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4]230Z0710 号)(以下简称“《审计报告》”,报告期更新为 2021-2023年度),本所律师对华恒生物所涉及的法律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出具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作的补充或修改外,本所律师此前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仍然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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