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09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二四年五月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发行保荐书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接受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恒生物”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其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郭飞腾和饶毅杰作为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特为其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并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目 录
目 录 ...... 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本次证券发行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3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3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4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说明...... 8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9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 ...... 12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13
一、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13
二、对本次证券发行履行《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规
定的决策程序的说明...... 13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15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16
五、本次证券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
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
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以下简称“适用意见第 18
号”)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22
六、关于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
的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 27
七、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范的核查意见...... 28
八、发行人主要风险提示...... 28
九、发行人发展前景评价...... 34
附件: ...... 39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证券发行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为郭飞腾和饶毅杰,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郭飞腾先生,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总部资深经理,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从事投资银行业务 6 年,主持或参与了华恒生物(688639.SH)、格尔软件(603232.SH)、迎驾贡酒(603198.SH)等多个 IPO 项目,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从业经验。在保荐业务执行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饶毅杰先生,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总部业务董事,保荐代表人,从事投资银行业务 12 年,主持或参与了格尔软件(603232.SH)、迎驾贡酒(603198.SH)、安科瑞(300286.SZ)、兄弟科技(002562.SZ)、华恒生物(688639.SH)等多个 IPO 项目,中闽能源(600163.SH)非公开发行、厦华电子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工作,主持或参与了华商低碳、宁腾物流、俪德照明、合晟资产、俏佳人等新三板项目的挂牌上市工作,主持或参与了快可光伏、海益宝、万龙电气、海迈科技等多家拟上市公司的改制、辅导相关工作,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从业经验。在保荐业务执行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一)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本次证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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