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明达:北京环球(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数量调整、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
智明达资讯
2024-07-12 18: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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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7-13


北京环球(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及数量调整、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法律意见书


北京环球(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及数量调整、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法律意见书

GLO2022CD(法)字第 10176-2 号
致: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受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智明达”或“公司”)的委托,北京环球(成都)律师事务所(“本所”)担任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2021 年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规则》”)、《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激励计划》”),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就智明达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数量调整
(“本次调整”)、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本次归属”)及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作废(“本次作废”)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智明达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数量调整、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投资决策、境外法律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
料或原件一致。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调整、归属及作废相关事宜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报送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本所律师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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