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6
南通星球石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南通星球石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南通星球石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经验的自然人;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1、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2、最近 3 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3、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4、本公司现任监事;
5、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五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六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七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后果严重的;
(四) 违反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后果严重的。
第九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后,在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档案移交等手续前,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披露,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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