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3
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
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完善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变更、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内
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披露募集资金重点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的具体安排,并持续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司已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的用途,公司董事会应
当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规范、公开、透明。
第五条 董事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
用情况。
第六条 非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做出决议,任何人无权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九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实行
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制度。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及时、完整地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
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发行募集资金总
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一条 保荐人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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