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0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元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双元科技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3 年 4 月
17 日签发的《关于同意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803 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 1,478.5700 万股,并于 2023 年 6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发
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5,914.2700 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4,570.3190 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343.9510万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涉及限售股股东数量为 3 名,锁定期为自取得公司股份的增资事宜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之日(2021 年 12 月 27 日)起 36 个月内或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以孰晚之日为准)。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 2,009,177 股,占公司股本总
数的 3.40%,该部分限售股将于 2024年 12 月 27日起上市流通。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根据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双元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对其持有的股份承诺如下:
(一)无锡蜂云能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金华金开德弘联信毕方贰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承诺:
“自本合伙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的增资事宜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6 个月内或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以孰晚之日为准),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合伙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合伙企业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 6 个月。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和/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双元科技的股份之锁定、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企业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如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规定的,则本合伙企业同意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二)惠州市利元亨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自本公司取得发行人股份的增资事宜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 个月内或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以孰晚之日为准),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 6 个月。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和/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双元科技的股份之锁定、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企业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如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规定的,则本公司同意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
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 2,009,177 股,占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
比例为 3.40%,限售期为自取得公司股份的增资事宜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
续之日(20……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