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2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 录
目 录...... 2
声明事项...... 5
释 义...... 7
正 文......10
第一部分 对发行人补充事项期间的核查......10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10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10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10
四、发行人的设立......14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14
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15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20
八、发行人的业务......20
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22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32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36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42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43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43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43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43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47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56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58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58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60
二十二、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60
二十三、结论意见......63
第二部分 审核问询函回复......64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3......64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 4.1......99
三、《审核问询函》问题 4.2......141
四、《审核问询函》问题 17......159
五、《审核问询函》问题 18.1......161
六、《审核问询函》问题 18.3......167
附表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不动产权证书......171
附表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租赁房产......173
附表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取得的专利......176
附表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补充事项期间内享受的财政补贴 ......17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案号:01F20204729
致: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先锋精科”、“先锋股份”或“公司”)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工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为本次发行上市,本所已于 2023 年 6 月 2 日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
所关于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发行人经营情况、财务数据有一定更新,且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对发行人财务报表加审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本所律师就发行人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事项期间”)是否符合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实质条件及相关事项进行了补充验证和核查。同时,根据上海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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