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8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二○二四年十一月
中国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第 21A-3 层、第 22A、23A、24A、25A、26A 层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致: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芯海科技”)的委托,作为芯海科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特聘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前提和声明:
1、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3、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
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4、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均为真实;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或本激励计划相关方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核查意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为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以上前提和声明,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意见:
一、关于芯海科技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条件
(一)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芯海科技成立于2003年9月27日,并于2020年8月25日取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930号)。2020年9月28日,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芯海科技”,证券代码为“688595”。
根据公司提供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芯海科技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54288784A
成立日期 2003 年 9 月 27 日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苑大道深圳湾创新科技中心 1
栋 301
法定代表人 卢国建
注册资本 14,242.5592 万元
公司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一般经营项目:电子产品、软件与集成电路的设计、开发、销售及
技术咨询,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以上均不含专营、专控、专卖
经营范围 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
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许可经营项目(以下项目涉及应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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