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海科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芯海科技资讯
2024-04-19 19: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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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0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4 年 4 月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21-26 层,

电话:(86)755-83025555;传真:(86)755-83025068, 83025058

邮编:518048;网址:huashanglawyer.com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刘丽萍律师、袁锦律师出席了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问题,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3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中国证券报》等指定
东大会通知》),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议程和议案、召开方式、出席人员、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予以公告。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4年4月19日(星期五)下午15:00在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3156号深圳湾创新科技中心T1栋3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卢国建先生主持;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4年4月19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vote.sseinfo.com)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时间、地点、投票方式及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公司提供的统计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情况如下:

现场出席本次现场会议并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其授权代表共8名,均为截至2023年4月1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0,256,2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3.10%。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授权代表共4名,均为截至2023年4月1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为60,157,9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3.03%。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其授权代表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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