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6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
电话:0571-86508080 传真:0571-87357755 邮编:31001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 200 号华峰国际大厦 10 楼
目录
一、 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的批准和授权...... 5
二、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相关情况...... 7
三、 本次作废的具体情况...... 10
四、 结论意见......11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
德恒 12F20230465-4 号
致: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安杰思医学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杰思”或“公司”)委托担任本次实施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 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就安杰思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出声明如下:
1. 本所律师承诺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与本激励
计划有关的事实,根据安杰思提供的文件以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已得到安杰思的保证,其已提供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原始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 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有副本与正本一 致,所有文件和材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并且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所需要的全部事实材料;
3.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及 其他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和验证;
4. 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
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 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5. 本法律意见仅供安杰思本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
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6.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文件之一,随同其他
材料一起予以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的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正文
一、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的批准和授权
1. 2023年8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 的议案。
2. 2023年8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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