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30
证券代码:688578 证券简称:艾力斯 公告编号:2024-026
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25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4/9/4 2024/9/5 2024/9/5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2024 年 5 月 16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制定实施,
并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2024 年 5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进行 2024 年中期分红的议案》,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 2024 年上半年利润分配方案,并由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具体执行相关利润分配方案,授权期限自本议案经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 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450,00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12,500,000.00 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4/9/4 2024/9/5 2024/9/5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余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上海乔可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礼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礼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礼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礼润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礼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礼瑞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杜锦豪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
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5 元;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
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5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
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20%;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
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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