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海德曼: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浙海德曼资讯
2024-06-28 17:2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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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6-29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邮编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4H0954 号
致: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海德曼”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浙海德曼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众辰科技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浙海德曼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4 年 6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相关指定媒体上
公告。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28 日(星期五)14:00;
召开地点为浙江省玉环市公司会议室。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4 年 6 月 2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2024 年 6 月 28 日的 9:15-15:00。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题和相关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的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高长泉先生主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2024年6月2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7 人,共计代表股份
48,441,936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63.8323%。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
理人)共 5 人,代表股份 48,433,396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63.8211%;根据上证所
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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