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0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
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
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四月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简称或专业术语具有如
下含义:
简称 指 全称或含义
本次激励计划 指 《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
公司/上市公司/亚辉龙 指 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草案)》 指 《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
本法律意见书 指 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
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
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监管指南》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企业公示系统 指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
本所 指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 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
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等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核对了其中相关文件的原件,并取得公司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完全一致,各文件的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所有已签署或将签署文件的各方,均依法存续并取得了适当授权以签署该等文件;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公司或其他方出具的说明或确认。
本所仅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
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仅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且与本次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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