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铁科首钢轨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铁科首钢轨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铁科首钢轨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3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载了《北京铁科首钢轨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1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下午 14 时在北京铁科首钢轨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市昌平区富生路 11 号院)六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伟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与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4 月26日下午14 时在北京铁科首钢
轨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六楼会议室举行。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4 月 26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4
年 4 月 2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4 月 26 日 9:15—15:00。
4.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不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人,代表股份 146,856,1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7101%。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 人,代表股份 146,756,4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6628%。
(2)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股份 99,7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3%。
2.公司全部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现场或视频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现场或视频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五、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6、《关于确认公司董事、监事 2023 年度薪酬及 2024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听取事项:公司 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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