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目星: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之回复报告(豁免版)
海目星资讯
2024-04-29 17:5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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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30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审核问询函之回复报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四年四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3 年 7 月 12 日出具的《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已收悉,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目星”、“发行人”或“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或“保荐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等相关方已就审核问询函中提到的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并回复。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报告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中的含义相同。本回复报告部分表格中单项数据加总与合计数据可能存在微小差异,均系计算过程中的四舍五入所致。

本回复报告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黑体(加粗)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

宋体(不加粗) 对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楷体(不加粗) 对募集说明书的引用

楷体(加粗) 对申请文件的修改、补充


目录


目录 ...... 2
问题 1、关于本次募投项目必要性 ...... 3
问题 2、关于前次募投 ...... 65
问题 3、关于财务性投资...... 80
问题 4、关于融资规模与效益测算 ...... 104
问题 5、关于收入增长及毛利率...... 166
问题 6、关于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 ...... 227
问题 7、关于存货...... 252
问题 8、关于其他...... 289
问题 8.1、关于负债...... 289
问题 8.2、关于违法违规 ...... 302
问题 1、关于本次募投项目必要性

根据申报材料:(1)本次使用募集资金 20 亿元,用于“西部激光智能装备
制造基地项目(一期)”“海目星激光智造中心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三个募投项目;(2)“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一期)”新增了动力电池前端装配线设备以及光伏和 3C 相关的激光自动化设备,主要是公司的新产品及新技术的应用及产业化;(3)“海目星激光智造中心项目”与前次募投项目的建设内容整体较为一致,公司将前次募投项目“激光及自动化装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延长至 2024 年 6 月;(4)本次募投项目不涉及环评批复事项,部分募投项目尚未取得项目用地;(5)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田亮于 2023 年离职。

请发行人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产品与发行人现有业务、前次募投项目的联系与区别;(2)在前募产能尚未释放、本募与前募产品相似的情况下,实施“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一期)”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及合理性,是否属于重复建设,是否过度融资;(3)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研发投入情况,发行人现有研发人员数量、场地面积及研发项目情况,前募延期等,说明实施“海目星激光智造中心项目”的必要性和规模的合理性;(4)核心技术人员离职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技术研发及募投项目的影响,并结合公司在动力电池、光伏、3C 消费类电子行业等领域掌握的人员、技术、专利储备、客户开拓、在手订单等,说明本次新增募投项目与发行人现有业务的相关性及协同性,是否符合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相关规定;(5)列示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前后的产能变化情况,并结合本次募投项目产品的市场空间、前募达产后的产能情况、下游需求趋势变动、行业竞争格局、客户验证及在手订单,说明本次募投项目产能规划的合理性,是否存在产能消化风险;(6)本次募投项目无需取得环评批复的依据是否充分,募投项目用地的取得进展,是否存在相关障碍。

请发行人律师对(6)进行核查,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本次募投项目产品与发行人现有业务、前次募投项目的联系与区别

(一)本次募投项目基本情况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96,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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