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29
关于湖北兴福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
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勤信专字【2024】第 0331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关于湖北兴福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2023]208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要求,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我们” 或“申报会计师”)对问询函中涉及本所的有关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现答复如下,请予审核。
说明:
一、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报告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的相同。
二、本回复报告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问询函所列问题 黑体(加粗)
对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不加粗)
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补充 楷体(加粗)
三、本回复报告中若出现总计数尾数与所列数值总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目录
3、关于关联交易......3
7、关于销售模式与客户......24
8、关于收入......61
9、关于固定资产与在建工程......114
10、关于成本与毛利率......145
11、关于期间费用......182
12、关于采购与供应商......253
13、关于存货......279
14、关于股权激励......301
15、关于股东与股权......341
16、关于内部控制......360
17、关于其他......381
3、关于关联交易
3.1 关于经常性关联交易
根据申报材料:(1)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向兴发集团及子公司采购普通黄磷等,报告期内相关重大经常性采购金额分别为 11,672.82 万元、19,847.30 万元和 19,134.14 万元,原因主要系兴发集团产品质量优质,且运输距离较短;(2)报告期内,公司重大经常性关联采购中向三福化工和瓮福蓝天采购金额合计分
别为 620.18 万元、572.42 万元和 122.84 万元,产品按照市场价格结算、交易定
价公允;(3)报告期内,公司重大经常性关联销售中,向兴发香港销售金额分
别为 2,693.25 万元、268.05 万元和 0 万元,主要系兴发集团安排成员企业外贸
业务通过兴发香港平台统一进行,交易价格为海外终端客户价格扣除报关等相关手续费后的价格;对兴发集团相关公司销售工业级硫酸产生的销售收入分别
为 34.46 万元、29.35 万元和 627.97 万元,定价主要参考同期兴发集团相关公司
从外部供应商采购硫酸价格;向上海三福明及子公司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包括金属蚀刻液、代工业务、贸易类和电子级磷酸,未具体说明公允性,上海三福明为台湾三福化工与公司在大陆设立的合资公司,双方各持股 50%,公司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4)报告期各期关联租赁金额分别为 0 万元、125.31 万元和306.89 万元,租金价格以市场价为基础协商确定。
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发行人原材料的市场供应格局、同行业公司采购情况、兴发集团对发行人的业务合作模式及相关约定与其对其他客户的差异(如有)等,进一步说明发行人与兴发集团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发行人是否对兴发集团构成依赖;(2)公司与三福化工和瓮福蓝天交易价格和市场价格的对比情况,结合前述情况说明关联采购公允性;(3)通过兴发香港统一进行海外销售及自行向海外销售的具体安排,包括产品、客户、地区等,同时采用前述方式向海外客户销售的原因,报告期内直接和通过兴发香港向海外终端客户销售价格的对比情况,向兴发集团销售工业级硫酸与同期兴发集团从外部供应商采购硫酸的价格和采购规模对比情况,向上海三福明及子公司关联销售的价格公允性,结合前述情况进一步说明关联销售是否公允;公司是否实际控制上海三福明,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4)结合市场
价格及关联方向其他公司租赁价格说明关联租赁的公允性;(5)发行人与兴发集团关于未来关联交易的计划安排,减少或控制关联交易的具体措施。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4 号》4-11 的要求,就前述事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发行人是否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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