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南京高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办法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南京高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
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京高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
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
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 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四) 与本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 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 由本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八) 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九)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 12 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 12 个月内,具有
前述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及时填报公司关联人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 提供担保;
(六)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 债权、债务重组;
(十) 提供财务资助;
(十一)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
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
占用公司资金。
(二)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
1.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2.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3.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5.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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