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太微: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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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19:2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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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11-16


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保证
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
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
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独立董事提议召开 临
时股东会,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
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收到请求后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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