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太微: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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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19:2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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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11-16


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
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保障募集资金的安全,
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按照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等
信息披露文件所承诺的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存储、使用和管理,做到资金
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
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
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1 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资料;

(四)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
募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四方监
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
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
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八条
第九条 募投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
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 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的;

(三)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
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 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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