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9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与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和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公司制定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
为保证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建立、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执行的计划性,促进激励对象考核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同时,促进激励对象提高工作绩效,提升公司竞争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从而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二、考核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对考核对象的工作业绩进行评价,以实现本次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绩效、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紧密结合。
三、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具体包括公司(含分
公司及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骨干员工。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四、考核机构与职责权限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并组织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考核工作;
(二)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负责具体考核工作,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报告工作;
(三)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财务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收集和提供,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四)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五、考核指标及标准
(一)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4 年-2026 年三
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对应考 以 2023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各考 以 2023 年净利润为基数,各考核
归属期 核年度 核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A) 年度净利润增长率(B)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目标值(Bm) 触发值(Bn)
第一个 2024 年 20% 16% 20% 16%
归属期
第二个 2025 年 45% 36% 45% 36%
归属期
第三个 2026 年 77% 61.6% 77% 61.6%
归属期
业绩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对应系数
对应考核年度营业收入 A≥Am X1=100%
增长率(A) An≤A<Am X1=(A-An)/(Am-An)×20%+80%
A<An X1=0%
B≥Bm X2=100%
对应考核年度净利润 Bn≤B<Bm X2=(B-Bn)/(Bm-Bn)×20%+80%
增长率(B)
B<Bn X2=0%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X=X1*50%+X2*50%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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