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01
证券代码:688500 证券简称:慧辰股份 公告编号:2024-069
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终局裁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申请人”)为仲裁申请人。
3、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166,150,401.96 元及违约金、律师费、保全费、保函保险费用、仲裁费用等。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已裁决,但尚未执行,暂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何侃臣、上海秉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慧罄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就业绩补偿款/赔偿款事项所引起的争议,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提起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支付业绩补偿款、赔偿金以及延期支付的违约金、律师费、保全费、
保函保险费用、仲裁费用等。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31 日披露的《关于公
司就业绩补偿事项向相关方提起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7)。
2024 年 8 月 20 日,贸仲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
进行了陈述和辩论,出示了有关证据的原件,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
公司于近日收到贸仲作出的《裁决书》([202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2956 号,
以下简称“《裁决书》”)。
二、本次仲裁的裁决结果
根据《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 2017 年至 2019 年参股期间业绩补偿款人民币
44,961,837.02 元,全体被申请人就该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延期支付参股期间业绩补偿款的违约金,以
44,961,837.02 元为基数,以年百分之五为计算标准,自 2024 年 4 月 7 日持续
计算至全额付清之日,全体被申请人就该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暂计至 2024
年 5 月 6 日,违约金金额为人民币 184,774.67 元;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尚未支付的 2021 年至 2023 年控股期间业绩补
偿款人民币 84,460,718.07 元,全体被申请人就该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延期支付控股期间业绩补偿款的违约金,以人
民币 84,460,718.07 元为基数,以年百分之五为计算标准,自 2024 年 5 月 6 日
持续计算至全额付清之日,全体被申请人就该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暂计至
2024 年 5 月 6 日,违约金金额为人民币 11,569.96 元;
(五)第一被申请人何侃臣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人民币 34,100,996.17 元,并向申请人支付延期支付赔偿金的违约金,以人民币 34,100,996.17 元为基数,
以年百分之五为计算标准,自 2024 年 4 月 9 日持续计算至全额付清之日。暂计
至 2024 年 5 月 6 日,违约金金额为人民币 130,798.34 元;
(六)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律师费人民
币 53 万元、保全费人民币 5,000 元、保函保险费用人民币 74,767.68 元,合计
人民币 609,767.68 元;
(七)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 1,402,685 元,由被申请人全部承担,该笔仲裁费已由申请人全额预缴并冲抵。故被申请人还应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 1,402,685元,以偿还申请人代被申请人垫付的仲裁费。
以上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应在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 10 日内一次
性支付给申请人。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在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中对业绩补
偿款/赔偿款进行了账务处理。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5 日披露的《关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业绩预告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24-018)。
由于目前裁决结果尚未实际执行,执行情况存在不确定性,暂不能确定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本公司将积极应对,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仲裁结果执行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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