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越科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对清越科技2023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清越科技资讯
2024-04-24 22:57:01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4-04-25

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表
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关于对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表
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信会师报字[2024]第 ZG11484 号
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清越科技”)2023 年度的财务报表,包括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
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3 年度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相关财务报表附
注,并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4)第 ZG11394 号带
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20 年修订)》、《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 1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审计报告中解释性说明段的内容

如审计报告中“三、强调事项”部分所述: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五、(二)税务事项所述,清越科技子公司义乌清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乌清越”)于 2023 年 2 月收到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以下简称“金华第二稽查局”)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义乌清越就纳税义务履行情况开展自查。经自查,义乌清越发现在“内-外-内”综保区出口业务中,提交的相关出口退税文件与《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 号)规定要求存在一定差异。经与金华第二稽查局沟通,同意义乌清越进行自查整改,在 2023 年 5 月通过增值税留抵抵欠税款方式缴纳税款4,441.99 万元,金华第二稽查局对该事项未予罚款及征收滞纳金。上述事项计入当期损益。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发表带解释性说明段无保留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3 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第九条规定,如果认为有必要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已在财务报表中列报,且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的事项,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该事项不会导致注册会计师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二)当《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4 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适用时,该事项未被确定为在审计报告中沟通的关键审计事项。
我们认为清越科技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税务事项对当期损益影响较大,同时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也至关重要,因此,我们在审计报告中增加了强调事项段,提请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
上述强调事项段涉及事项不影响注册会计师所发表审计意见的依据如下:

我们对该事项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发现重大错报,因此,强调事项段所述事项不影响审计意见。

三、合并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

我们在审计中使用的 2023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相关情况如下:

选取的基准:营业收入总额 66,107.55 万元

使用的百分比:0.5%

选取依据:清越科技是上市公司,确定合并报表层面的重要性水平以合并营业收入总额作为基准,经验百分比选择 0.5%。确定的2023 年合并报表层面的重要性水平= 330.54 万元。

鉴于上市公司的监管严格,且经营业绩对投资者影响较大,公司面临的业绩压力较高,所以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的百分比选择62.5%,确定的合并报表层面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206.59 万元。
上述基准及百分比较上年度发生了变化,原因如下:

上年度公司经营稳定,故采用利润总额作为基准;本年度出现经营亏损,故采用营业收入总额作为重要性水平计算依据。


四、使用限制

本专项说明仅供清越科技为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 上海 2024 年 4 月 23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