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30
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能力、提高董事会决策效率,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依照董事会决议,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成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以上委员可选举出一名委员代
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否则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审计委员会委员辞职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在董事会补选的委员就任前,辞职委员应当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选举产生新的委员补足人数。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提议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须报请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议与决策方式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和财务相关部门负责人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向审计委员会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主要包括: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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